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安全预评价报告 是否规定城镇燃气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备案的要求

是否规定城镇燃气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备案的要求

是的。进一步加强我市燃气行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措施,有效消除燃气行业事故隐患,提高燃气安全管理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燃气行业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燃气行业重大危险源标准。本《通知》所称的重大危险源是指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0),储存量分别达或超过1吨和10吨临界量、爆炸下限小于10%的燃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的生产场所、贮存区。各县、区燃气行业管理部门以此为依据,开展全市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站(点)重大危险源普查和辨识工作,并进行登记建档。各重大危险源单位要认真填报《宿迁市燃气行业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表),于 5月 10日前报市燃气办备案。二、落实安全评价和审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以及《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等规定,依法开展全市燃气行业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工作。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燃气行业每三年必须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燃气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进行安全评价的对象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场(站)和供应站、瓶组气化站,以及各燃气加气站和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等。三、实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核查和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制度。燃气行业系易燃易爆高危行业,同时又涉及到千家万户安全,燃气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评价机构对评价结论负责,并报市燃气办备案。按照评价报告内容,落实管理、检测、监控等整改措施和安全对策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四、加强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管。评价制度实施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进行安全评价或评价结论不合格的企业,不予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许可证,或由发证部门依法收回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许可证;燃气工程项目未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核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行业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安全监管,跟踪检查,切实保障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顺利有序进行。对燃气行业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防范和治理,逐步实现燃气行业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五、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落实燃气行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工作。已进行安全评价的企业在评价有效期内(三年)满时,及时进行重新评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依据本通知的要求,进行安全评价。特此通知。

佛山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且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适用本规定。

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强化和落实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体责任。第五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转产、停产、关闭及搬迁工作。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予以提醒、劝阻;提醒、劝阻无效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工作,负责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的实施,负责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负责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及相连储罐部分的安全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调整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组织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监督危险化学品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许可证、通行证核发备案等管理工作,监控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范围;负责无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接收并依法进行处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牵头处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工程建设中涉及房屋建筑、职权范围内的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消防设计审核,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工业企业小型液化天然气气化站(不包括以天然气作为工业原料的气化站)的整治工作,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贮存、处置转移等环节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按权限审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开展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内,非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仓储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除水路)、运输工具(除水路)和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指导、监督港区内存储、装卸危险货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负责指导协调与应急救援相关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单位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危险化学品单位使用的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依法调查处理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特种设备事故。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制定中长期化工产业政策;会同发改部门共同落实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规划;有序规划化工园区,制定区域产业转移政策,引导化工企业搬迁进入园区。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牵头开展化工园区用地规划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共同落实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规划。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其他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

【文章描述过程、图片都来源于网络,此文章旨在倡导社会正能量,无低俗等不良引导。如涉及版权或者人物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765536098@qq.com,我们会立即删除或作出更改。】:感动我们网 »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安全预评价报告 是否规定城镇燃气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备案的要求

赞 (0)

评论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