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特点哪三点,投资者适当性三要素

投资者适当性三要素

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三要素:账户认定、资产认定、交易经验认定。

投资者适当性分类的完善。我国目前对投资者分类只是从经济实力方面和投资经验方面来限制小额投资者参与到高风险金融创新产品中,只能治标,简单的将小额投资者挡在外面更是会引发部分风险偏好高的投资者对权利的诉求。

可根据投资者知识水平、投资经验和财务状况,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一般投资者,银行、保险、基金和投资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均属于专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中满足特定条件的可归于专业投资者,其他归于一般投资者。一般投资者可通过一系列严格程序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包括专业知识考核、满足一定投资年限,并规定其参与高风险金融创新产品的资金占比。

创新产品的适当性完善。证券公司在推出创新产品前,首先明确目的,尽职说明创新产品的必要性和有效性。同时需进行详尽调研,确定至少有相对比例的投资者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与之相匹配,确保创新产品的推广为匹配的标的客户。

证券公司的适当性方面职责的完善。建立并维护投资者信息卡,用于记录客户信息,如知识水平、投资经验等,对客户信息要定期更新,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在提供创新产品或签订合同时,需制定业务流程标准,并在投资者最终签署前,获得投资者的书面声明记录,确认投资者已完全知悉产品或合同的内容及风险。

由于个人投资者存在信息不对称,证券公司需善尽说明风险的义务。如果证券公司违反适当性义务,应给予相应处罚,包括限期改正、撤换负责人、停止全部或部分业务,直至废除业务资格。

分析我国已初步建立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具有两大特点:

一、针对不同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特性,规定了相应投资者的资金实力、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明确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二、形式上由管理层制定原则性规章,相关交易所制定具体实施和操作办法,行业协会制定执行规范。我国目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依然比较粗糙,细节上还待完善,特别是在立法、制度建设和应用推广上需要加强,而且未能从整体市场合理划分风险等级,形成覆盖金融市场的完善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体系。在这方面,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适当性义务有哪些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适当性义务有了解投资者、了解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与产品或服务进行匹配等。

1、经营机构首先应当了解必要的投资者信息,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对投资者进行专业与普通的基本分类,在两类之下还应再做细分,以便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服务。

2、经营机构应当充分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风险程度,结合《办法》规定的考虑因素,对照行业协会制定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3、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照适当性匹配的底线要求、特定市场产品或服务的准入要求,对投资者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适合接受的服务作出判断,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供投资者参考。

4、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以及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的风控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内容,并进行监督问责,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5、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需告知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信息。提供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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